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326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家住龙南市。
原告:**,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武,龙南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江西新华盛电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科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6UP8L2D。
法定代表人:叶军。
第三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中段(孔家洼保障房2层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931XY,驻施工现场负责人熊继东。
法定代表人:罗江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新华盛电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江西新华盛电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南市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H2-X06、X07地块【赣(2018)龙南县不动产权第0××5号】和H2-X09地块【赣(2018)龙南县不动产权第0××6号】,并提供了编号为124B60467202100002467号的保险担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江西新华盛电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南市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H2-X06、X07地块【赣(2018)龙南县不动产权第0××5号,宗地面积77503㎡】和H2-X09地块【赣(2018)龙南县不动产权第0××6号,宗地面积29017㎡】,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智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袁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