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7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中段(孔家洼保障房2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市人民法院(2020)赣0727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四查”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信息登记、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及证券,无收益类保险。2020年9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在部分银行有开户账号,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余额。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078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今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6.078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杰辉
审判员  陈锋明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廖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