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等与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4民初63号之二
原告:***,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浔阳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140X0。
法定代表人:肖雪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杰,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启文,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原告***、原告**与被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范启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济瑛
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
人民陪审员  冷斌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