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恢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
被执行人: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胡耀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中民三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7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