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402民初1474号
原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浔阳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140X0。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81003002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4180411008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外锦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74976659C。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浩,男,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360420151055381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九江市公交公司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建筑公司)与被告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雷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交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旭阳雷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交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22000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11013.96元(计算至2018年6月8日),并以722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18年6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债务清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62000元,原告同意被告按照49.9%比例打折清偿,即折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80000元,并在协议第3条中详细约定了被告支付的时间及金额。另协议第4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协议第3条规定按时足额清偿债务的,后经双方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将所有债权恢复到折前债权金额”。被告在按照协议支付了前三笔工程款后,对协议约定剩余的三笔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现原告主张要求将所有债权恢复到折前债权金额962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三笔工程款共计24000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22000元,并承担利息。被告违反约定,拖欠乙方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支持其诉请。
被告旭阳雷迪公司辩称:1、根据债务清偿协议,经原、被告双方打折确认后的工程欠款金额为48万元,被告已支付了24万元,故尚欠的工程欠款为24万元;2、原告诉请的利息过高,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没有关于工程欠款利息的相关约定,故原告关于欠款利息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公交建筑公司承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三号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0297115元。该工程于2011年2月8日开工建设,并于2011年12月8日竣工。工程竣工后,被告旭阳雷迪公司陆陆续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62000元未支付。工程结算后,原、被告双方又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该协议约定:1.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62000元未支付;2.原告同意被告就尚未支付的工程款962000元按49.9%比例打折后清偿48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剩余债权;3.被告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分6笔,于每月月底按月支付,每笔支付80000元给原告;4.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第3条规定按时足额清偿债务的,后经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原告有权将所有债权恢复到折前债权金额(即962000元)。《债务清偿协议》还就争议解决方式、付款后发票开具方式及其他违约情况作出了约定。该清偿协议签订后,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前的3笔,每笔80000元,共计240000元;剩余3笔,共计240000元,被告均没有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剩余3笔欠款,共计240000元,被告均以公司经营困难,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绝支付。现原告依据《债务清偿协议》第4条:被告未按上述第3条规定按时足额清偿债务的,后经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原告有权将所有债权恢复到折前债权金额(即962000元)。恢复到折前债权金额962000元后,扣减掉被告已经支付的3笔共计240000元工程款,被告还剩722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722000元工程款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支持其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债务清偿协议》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记录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公交建筑公司与被告旭阳雷迪公司之间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旭阳雷迪公司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6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债务清偿协议》中约定,被告若按照约定时间分6期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则同意被告按49.9%比例打折清偿所欠工程款。若被告没有按时足额清偿债务,则原告有权将所有债权恢复到折前债权金额(即962000元)。现被告在支付了前3期所欠工程款后,就以经营困难为由,不再支付后3期所欠工程款,被告的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将债权恢复到折前债权金额(即962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扣减掉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24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22000元,依法应予以偿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722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31日算至所欠工程款还清之日止。原、被告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中虽然没有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对利息标准的诉请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清偿协议》中第3条约定了6期还款期限,被告已支付了前3期所欠的工程款,自第4期开始,被告就没有按约履行,出现逾期。第4期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1月31日前,原告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从2018年1月31日起算,对于原告主张利息起算时间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7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2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月31日起算至所欠全部工程款还清之日止),限被告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0元,由被告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