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7民初1083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干县农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立案,代书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上诉)。
被告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十里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593063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立案,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系被告公司法务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立案,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