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锦州市德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230号
原告:锦州市德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雪,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吴同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夫,北京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宋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帅,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雅婷,辽宁盛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德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市德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锦州市德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荣华
人民陪审员  佟彬纯
人民陪审员  马雪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商纪薇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