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3民初1829号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霍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