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钟澜与四川***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28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澜,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东环城路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钟澜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8民初7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澜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钟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雯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