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什邡蓉创建材有限公司与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钟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1财保102号 申请人:什邡蓉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6XP0YX8。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东环城路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1294965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钟澜,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什邡蓉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钟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钟澜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451694.54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钟澜名下价值3451694.54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