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3692号
再审申请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大公司)、开封市林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腾公司)、杞县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原判决判令通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亦与上述规定不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袁 方
法官助理张露 书记员赵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