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水稻乡回回寨村南段7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5M8BF37。
负责人杜小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豪,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1895166K。
法定代表人王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于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豫0291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83989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现因原告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839897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依法应解除对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839897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839897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