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91民初699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俊,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于菲,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俊、耿于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20000元;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对省道312开封境内一期工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挖了一条河流,河流经原告承包的位于开封市××乡××村的耕地,但在马头小学向西沿炎黄大道2里地路南处,被告通达公司用土堆成挡水墙将河流堵住禁止水流向东流驶。2021年随着降雨量增大,上流的河水流到被告通达公司的挡水墙处阻塞无法正常向下流排泄,进而返渗到原告承包的土地内,导致原告在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玉米、庄稼被浸泡、损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将阻塞疏通均遭到拒绝。现已导致原告土地上粮食几近绝收,对原告承包土地的土质造成了巨大破坏,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证据,不是客观事实;被告施工完全是在业主及规划单位图纸规定下所实施;2021年7月份的暴雨是不可抗拒的因素。综上,原告的损失应当有确实的证据来印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视频一份,该视频显示田地中种植有玉米,且地面有大量积水,原告陈述该视频显示的为2021年7月至9月期间原告所承包的耕地被淹情况,耕地被淹是因2021年雨水量大,被告在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堆阻挡了雨水流淌导致雨水大量倒灌至原告承包耕地。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认为案涉耕地中存在积水是因暴雨所致,并非被告的原因。另原告陈述诉求的损失20000元系其自己推算所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认为因被告施工导致雨水倒灌至其承包耕地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因被告施工的过错才导致雨水倒灌且无法排出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富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