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1895166K。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上诉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2)豫0212民初27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依法不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的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据上诉人与开封市祥符区公路管理局和开封市利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协作合同》和《s223滑确线芦花岗至***段改建工程水泥稳定碎石供应合同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发生纠纷时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注册地为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西段93号,属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由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开封市祥符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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