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21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189516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62958元及利息90830.24元(利息以3629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0日为90830.24元),以上暂共计453788.24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成立的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连***(豫陕界)段改建工程TJ-17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钻孔灌注桩施工协议书》,主要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公司连***(豫陕界)段改建工程TJ-17标段桥梁灌注桩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额的10%,质量保证期为两年。2015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表,确认质保金为317958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队合同外工程费用统计表》一份,确认除上述结算金额外,另行向原告支付45000元补贴。至今,被告剩余362958元未支付。
本院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的纠纷源于原告负责连***(豫陕界)段改建工程钻孔灌注桩的施工,施工完成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立案时的合同纠纷案由具体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施工的金谷西路分离式立交桥、召公路分离式立交桥、甘棠南路分离式立交桥和大岭南路分离式立交桥地点均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且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故本案依法应移送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