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

江门市富利宝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粤0703执1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富利宝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85776.45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中,本院已发函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处理所得款项的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703执16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坚荣 审判员  李嘉林 审判员  陈纪豪
书记员  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