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9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2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祥龙六区20号夹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830000020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5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