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83执异3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
被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人民东路3号。
被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建华建筑装饰材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沿江西路75号。
本院在审理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开平市建华建筑装饰材料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