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

某某与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民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开平第一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祥龙六区20号夹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开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虹桥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三):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近婆岭地段本因坊***8栋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开平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开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曾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