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3执1066号
移送执行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详龙****夹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民终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1714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3执10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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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慧盈
书记员 罗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