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彭阳县建筑集团设备安装公司、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彭民初字第1218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告:***,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阳县建筑集团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彭阳县城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敬国,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平凉路507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彭阳县建筑集团设备安装公司、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施工地在宁夏68232部队营区(平吉堡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6859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高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