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彭阳县建筑集团设备安装公司、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施工地在宁夏68232部队营区(平吉堡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6859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高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