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年、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等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21民初1144号
原告:**年,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84号第9幢1单元819室。        
法定代表人:孙红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年与被告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年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年以已与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9,减半收取计2490元,由**年负担。        
审判长    卢泰林
审判员    赵明娟
人民陪审员    曹文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