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民初250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84号第9幢1单元819、820、82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在2021年7月13日以与***、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与***、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赵兴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玲
书 记 员 宗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