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市新华区浩晟装饰材料经销处、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3执保678号
申请人沧州市新华区浩晟装饰材料经销处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新拓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市新华区浩晟装饰材料经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新华区浩晟装饰材料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新拓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