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6民初5164号 原告: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仪封洼子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多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平镇河村村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多兴商贸有限公司、****管业有限公司、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多兴商贸有限公司、****管业有限公司、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票据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2.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1日,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份,票据号码为:210xxxxxx、210xxxxx,金额均为30万元,共计60万元,到期日为2021年8月11日,收款人为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济***管业有限公司、****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多兴商贸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莱芜天华工贸有限公司等背书转让至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处,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人拒不付款。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3日,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芜市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与山东莱芜天华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3日向山东莱芜天华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机械零部件。2021年5月14日、28日,山东莱芜天华工贸有限公司向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份,票据号码分别为210xxxxxx、210xxxxx,。两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基本情况:出票日期均为2020年8月11日;到期日为均2021年8月11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全称为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收款人全称为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均为叁拾万元整;经济***管业有限公司、****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多兴商贸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莱芜天华工贸有限公司等连续背书转让给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2021年8月11日提示付款后,承兑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厂支行均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目前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另查明,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起诉后支付诉讼责任险保费840元。 上述事实,由购销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变更情况表、诉讼责任险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案涉两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备票据的形式要件,记载事项齐全,背书连续,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应系有效票据。持票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合法取得该票据,在汇票到期时被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多兴商贸有限公司、****管业有限公司、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多兴商贸有限公司、****管业有限公司、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 二、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多兴商贸有限公司、****管业有限公司、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因票据追索已支付的费用840元。 三、驳回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河北多兴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