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仪封洼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多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平镇河村村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开发区金源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本院执行上述当事人票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判决文书未生效,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
审判员 车 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