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211号
申请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仪封洼子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金润大厦24E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舟山东路**宸创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多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平镇河村村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安乐镇装饰材料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住所地:廊坊市经济开发区金源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函提供担保,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太兴铸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存款7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29055.38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存款7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37103.53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存款7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1369.77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夏银行存款7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44070.99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管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7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29055.38元)。
六、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4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