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终1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玥,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80号交通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77345Q。
法定代表人邱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贝贝,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娟,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6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左立新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段昀初
书记员朱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