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终2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朗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80号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邱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陶,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5年8月31的《还款承诺书》,杨文德作为承诺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且被上诉人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称案涉租赁费已与杨文德结清,上诉人称所开具的发票也是以杨文德为收款人,故为了更好的查清事实,应追加杨文德参加到诉讼中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雪芹
审判员 宋 强
审判员 赵洪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