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882民初718号
原告:***,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雷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雷州市东里镇东寮村民委员会谢宅村民小组。
负责人:***,村民小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雷州市,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庭外协商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