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雷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0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湛雷法执字第218-1号
申请执行人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雷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同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雷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雷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州市广播电视大学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雷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xxx)有存款3744714.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雷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xxx)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