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82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雷州市雷城镇广朝南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谢芳,经理。
被执行人:雷州市***扶桥村委会扶桥西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纪玉,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州市***扶桥村委会扶桥西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雷州市***扶桥村委会扶桥西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粤088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雷州市***扶桥村委会扶桥西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收益类保险、以及其他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州市***扶桥村委会扶桥西村民小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雷州市***扶桥村委会扶桥西村民小组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且于2021年8月日将被执行人雷州市***扶桥村委会扶桥西村民小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培林
审判员 陈宁宁
审判员 许文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丹球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