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882执77号-2
申请执行人: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家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乃淼,该公司干部。
被执行人:雷州市英利镇龙埚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注,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州市英利镇龙埚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粤0882执77号-1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雷州市英利镇龙埚村民委员会在雷州农商银行存款50000元【即原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80×××24-4470-7)】。现因上述存款经雷州市英利镇财政结算中心证明系被执行人雷州市英利镇龙埚村民委员会的专用款。申请执行人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州市英利镇龙埚村民委员会协商定期还款,且申请执行人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同意对上述款项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雷州市英利镇龙埚村民委员会在雷州农商银行存款50000元【即原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80×××24-4470-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怡成
审判员 梁 仲
审判员 许文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符海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