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25民初926号
原告:廖道,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
被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现被关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被告:***,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
被告: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雷州市英利镇国防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劳家满,总经理。
被告:徐闻县华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闻县曲界镇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道诉被告***、***、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徐闻县华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道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道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廖道负担(原告已垫付)。
审 判 长  郑培贵
审 判 员  陈丕芳
人民陪审员  余明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扬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