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882执525号-1
申请执行人:廖道,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执行人:徐闻县华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闻县曲界镇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翡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执行人:蔡翡娟,女,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执行人: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徐闻县曲界镇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劳家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道与被执行人徐闻县华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翡娟、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道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蔡翡娟向雷州市人民法院账户汇入100万元(入账日期:2017年7月3日)用于徐闻县华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查封29套房提供解除查封反担保金和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向雷州市人民法院账户汇入434万元(其中364万元于2017年7月3日入账;70万元于2017年8月21日入账)用于代借徐闻县华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决与申请执行人廖道经济纠纷保证金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蔡翡娟在雷州市人民法院账户解除查封的反担保金100万元;
二、扣留被执行人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在雷州市人民法院账户的经济纠纷保证金434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怡成
审判员 梁 仲
审判员 许文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符海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