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出生,户籍所在地:雷州市,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界镇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女,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审被告: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雷州市英利镇国防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出生,住雷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0)粤0825民初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本案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都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以类案为由移送雷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是对法律的曲解。2.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目的是拖延时间赖债。3.上诉人***是雷州市人民法院的退休人员,为消除对方当事人担心审判不公的心理,自觉回避雷州法院,希二审法院理解、尊重和支持。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人民法院(2020)粤0825民初9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成观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