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民初1197号
原告: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雷州市英利镇国防路***号。
法定代表人:劳家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2月4日出生,住雷州市。
被告: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欠款122345元及支付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4年4月18日,被告将其座落**排村内的文化办公综合楼发包给原告承建,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在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否则所欠的工程款按1.2%计算月利息。后来,工程进行到半途,被告不依约付款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结算,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45345元(含税,不含税是221031.77元),依照工程承包合同第四条第4项规定,税费由被告承担,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烂尾楼结算合同,扣减已付12.3万元,尚欠原告122345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诉。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拟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建筑资质和原告的主体适格。
2、承包工程合同书,拟证明原告承建被告的文化楼工程与被告签订建筑合同。
3、验收证明书,拟证明已完成工程双方进行验收。
4、结算书,拟证明原、被告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
5、预借凭证,拟证明原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向被告预借款123500元。
6、欠据,拟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97531.77元。
被告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村的文化楼是上届干部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合同履行后,由于资金紧张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原告在建筑过程中向我村借款123500元。2017年,为了处理烂尾楼,原、被告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进行验收结算,经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原、被告对烂尾楼的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为221031.77元,于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烂尾楼结算合同确认了欠款事实及付款期限等,现由于对税款问题而发生纠纷。
被告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民委员会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4月18日,被告将企水镇洪排村文化综合办公楼承包给原告建筑,双方签订《承包工程合同书》,甲方为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乙方为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和名称:企水镇洪排村文化综合办公楼。2、……。二、合同工程价格及付款,1、本工程经双方协商,以每平方米590元,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舞台部分以二层全面积计算在内,总面积约580平方米左右。……三、施工要求……。四、其他……4、本工程所有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当建筑第二层的墙体后,由于原、被告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建至今,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借款123500元。2017年6月25日,原、被告对烂尾楼进行验收,2017年7月5日,原、被告委托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烂尾楼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221031.77元。2017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烂尾楼结算合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和地址:企水镇洪排村文化综合办公楼;原建设地址为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二、结算依据及金额。依据广东源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补绘的《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文化楼工程竣工图》和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作出《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委会文化楼土建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221031.77元。三、付款期限及方式。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经过有工程设计资质单位修改图纸后继续施工,将该楼改造成洪排村农技服务站,续建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甲方施工,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六十天内,甲方通过财政拨款方式支付工程款给乙方,但在拨款之前,乙方必须按结算额提供财政拨款所需的正规结算资料和正规税务发票给甲方,若乙方不能提供正规资料和发票,或提供假资料和假发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四、预借工程款返还。乙方先返还预借工程款,甲方再拨款给乙方或乙方提供与预借工程款等额现金在企水司法所作抵押,甲方拨款到达乙方帐户后,双方再办理返还预借工程款手续。五、质量责任的分担。工程续建过程中,若出现质量事故,属于乙方原施工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六、……。因双方对工程款的税款的分担问题导致工程款拖欠至今。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工程总款的税款自愿达成一致的意见:原、被告确认工程款总额为221031.77元,原告承担税款的60%,被告承担税款的40%。由于原、被告对预借工程款123500元是否抵销工程款问题达不成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是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原、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合同履行,由于各种被告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该工程未能完工,2017年,原、被告进行验收结算,并经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21031.77元,双方签订《烂尾楼结算合同》确认了结算价格和约定了给付方式,故原、被告应受结算合同的约束,双方应按该合同履行。原告在建筑过程中向被告预借工程款123500元应从中扣减,扣减后,尚欠工程款97531.77元,被告应予给付。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工程税款的分担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原告承担税款的60%,被告承担税款的40%,因税款分担问题不属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双方当事人可自觉履行,本院不予干预。原告主张欠款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企水镇洪排村文化综合办公楼的尚欠工程款97531.7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原告雷州市英利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35元,被告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民委员会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权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