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甘1002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清溪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峰刚,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庆阳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四中东侧御景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判决书内容:“被告庆阳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20万元;案件受理费586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7385元,由原告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1元,被告庆阳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74元。”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庆阳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208355元(含执行费2981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