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清溪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盘旋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判决:“被告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904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限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286元,减半收取3643元,由被告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54425.23元(包含工程款399044.5元、2020年1月16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45121.5元、案件受理费3643元、执行费6616.23元)。现本案执行完毕,故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