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6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清溪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511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博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花果园项目E区E7(国际金融街)楼1**39层10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0848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博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苏0481民初3615号民事裁定,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博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博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