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963号之一
原告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5118A,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清溪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2020年1月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安装承揽合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电梯安装款185285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和逾期付款损失;2.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合同所涉项目名称为合肥市蜀山区董铺水库水源保护区土地整治安置点(南岗惠园)工程施工,项目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磨子潭路与**北路交口东南侧,安装的电(扶)梯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董铺水库水源保护区土地整治安置点的南岗惠园。
本院认为,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