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民初4685号
原告:彭卫东,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成文,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亚伟,江苏向山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10242,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86号尚东现代城综合楼B座七楼。
原告彭卫东与被告宋成文、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卫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彭卫东承担。
审 判 员 顾广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学医
书 记 员 袁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