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民初4684号
原告:张生树,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成文,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10242,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86号尚东现代城综合楼B座七楼。
原告张生树与被告宋成文、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2022年4月26日,本院当庭催缴,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生树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广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学医
书 记 员 袁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