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民终4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慈,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86号尚东现代城综合楼B座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应庆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