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潘安国、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706执6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10242,地址海州区新新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23)第109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2023年1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自2023年11月7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4年2月19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3件。 2023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止; 2023年11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海州区××路××号××××××楼×座×××××号××××号的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止。2024年2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海州区××路××号××××××楼×座×××××号××××号××××号的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止。 2024年2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落进行线下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处不动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不宜处置,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处不动产,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4年2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17000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处不动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不宜处置,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处不动产,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终本案件后续流程指引单 “终本”并非“终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该结案方式系程序性的结案,并非实质性终结,不影响实体权利。当具备执行条件时,仍可恢复案件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我院执行工作的相关安排,终本案件纳入终本库后,后续由终本案件管理团队统一管理。 若当事人申请结案或和解、划扣存款、续封续冻、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拘留或发现新财产线索需要处置等情形,可以向我院终本团队书面递交相关申请。具体地址位于:海州区新建中路52号(电话8529****)。请有需要的当事人到场咨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