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706执1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5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3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3)苏0706民初8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自2024年1月26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4年6月5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6件。
2024年2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新浦区云华路8号通泰名人居2号楼3**1号车库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7年2月22日止;2024年1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月30日至2025年1月29日止。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024年4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
2024年6月5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4年6月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事务所,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5165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终本案件管理团队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终本案件后续流程指引单
“终本”并非“终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该结案方式系程序性的结案,并非实质性终结,不影响实体权利。当具备执行条件时,仍可恢复案件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我院执行工作的相关安排,终本案件纳入终本库后,后续由终本案件管理团队统一管理。
若当事人申请结案或和解、划扣存款、续封续冻、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拘留或发现新财产线索需要处置等情形,可以向我院终本团队书面递交相关申请。具体地址位于:海州区新建中路52号(电话05188529****)。请有需要的当事人到场咨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