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7民初137号
原告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同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6581.5元,由原告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月梅
人民陪审员 黎玉娟
人民陪审员 李燕群
书 记 员 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