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81民初5380号
原告:**,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市人,住**市。
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中环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3257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伍 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