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6761号 原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系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27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8元,减半收取5984元,由原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鲁 悦 人民陪审员  杜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月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