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104民初3081号
原告:盘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告:朱某某,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原告盘锦辽某某公司与被告辽某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盘某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607.5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6607.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锐